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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本条虽未提及权利不得滥用,但其立法理由为:背于道德上、法律上诚实及信用之举动原不可为,故滥用权利者,法律不保护之,此本条所由设也。
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吸收借鉴,一方面是将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消化吸收,使之有机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些杰出法典往往造就了盛世,例如,汉初高祖立法而有后来的文景之治,西晋武帝修律而有后来的太康之治,唐代太宗贞观定律而有后来的贞观之治。
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开启,并不是单纯外在驱动的结果,而是有着深刻的内在根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既然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我们便不仅应从中华法系曾经创造的瞩目成就来理解其独树一帜,还应将认识扩展至过去的历史传统、当下的法治实践、未来的发展方向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扩展至中华法系与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联系。中国古代的法典化进程皆由立法者与政治家主导,如汉高祖、萧何与《九章律》,晋武帝、贾充、杜预与《泰始律》,唐太宗、长孙无忌、魏征与《贞观律》等。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没能找到正确答案,中国依然是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
中华法系代有兴革、传承清晰,此为中外学者公认。中华法系的源头或可追溯至三代,但基于中国古代成文法传统与制定法体系,以国家法的立场观察中华法系,以律典与令典为支柱的中华法系实际上是自秦汉时期初步形成并进一步发展。中华民族在法治道路上的探索,历经挫折与艰辛,终于找准了法治传统与法治实践的契合点,并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的新道路。
辛亥革命之前,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清末新政等都未能取得成功。常与变统一于中国法治发展的中国性。中华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丰富经验的沉淀与凝练,在中国古代国家治理过程中展示了独特魅力,对于当代法治实践也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阶段的战略目标和重要举措。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所谓中华法系(又称中国法系),是指中国古代产生的以礼法结合为基本特点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受其影响而制定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封建法律的总称。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华法系新阶段的表现形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通向中华法治文明复兴的必由之路。多样性是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的魅力所在。独立自主是中华民族精神之魂。进入专题: 中华法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
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中华民族在法治道路上的伟大探索从未停止,中华法系的发展、演进也未终止。《唐律疏议》不仅在概念、原理及思想、精神等方面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之最高成就,立足于现代法学观念审视,其亦极富先进性
中华民族法治变革、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一脉相承,统一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实践。(二)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律体系是法系最为直接的表现形式,但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仅呈现了法系的若干静止侧面,法系与法律体系终究存在质的差别。
中华民族在法治道路上的伟大探索从未停止,中华法系的发展、演进也未终止。而中华法系形成、发展过程的规律性,也由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修订过程直接展现。
蔡墩铭先生在述及唐律在中国法系之地位时曾谓:……然若从其优点以观,则旧律之中亦富有进步之刑法思想,即使以现代刑法学之观点衡之,不但毫无逊色,转足以自豪,此为研究旧律之人不难觉察之事实。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就此而言,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与中华法系的解体相伴而生的认识,显然根源于刻意凸显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古今之变,这种认识具有人为割裂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危险。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并不是历史进程中的突变,西法东渐亦需要予以接纳的良性环境与土壤,这些前提皆表现于中华法系结构性变化的内在机理。作为外来概念的中华法系传入近代中国之后,在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经历了长期的建构与重构,其内涵经过了从单一到多元、从回溯到实践、从描述到指向的扩容与迭代,开始呈现新面貌。(二)中华法系的新阶段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肇始于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中国的现代化则发轫于清末民初的启蒙运动,而法治现代化也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波涛中被唤醒。
法治不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专利,而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是人类学会驾驭自己的重要发明。那样做的结果,不是必然遭遇失败,就是必然成为他人的附庸。
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开启,并不是单纯外在驱动的结果,而是有着深刻的内在根源。在特定历史阶段,西方的法律制度、法治观念在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提供了一些有益要素,但这些要素会根据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融入中国法治发展的精神基础和文化根基,最终形成推动中国法治实践的巨大力量。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包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
立足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价值尤为凸显。中华法系对于中华民族的重大意义与深远影响并不限于其法律体系曾经产生辐射东亚、影响世界的历史价值,当然,这也极为重要。中华法系的新阶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在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上大步前行的新阶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在新时代理解中华法系,应当努力探寻法治传统与法治实践的契合点,并从中看到中华民族法治发展的未来方向。
《唐律疏议》不仅在概念、原理及思想、精神等方面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之最高成就,立足于现代法学观念审视,其亦极富先进性。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迫切需要回答好‘世界怎么了、‘人类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题。
汉武帝时形成的汉律六十篇,两汉沿用近四百年。唐代律令体系对朝鲜、日本、琉球和安南等东亚国家的立法与法治发展所产生的直接示范作用与影响持续了千余年,中国法系在此基础之上得以形成与传播。
中华法治文明的复兴,意味着在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的中华法系回到世界法治发展的舞台中央。中华法系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了许多影响至今的思想与理念。
中华民族在法治道路上的探索,历经挫折与艰辛,终于找准了法治传统与法治实践的契合点,并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的新道路。我国历来就有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坚持和巩固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根本政治实质。中华法系本身并没有解体,也没有终止,而是艰难地存续并继续探索。
同时,复兴中华法治文明也需要广泛吸收与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走一条中国式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因此,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华法系的发展、演进统一于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我们将坚定不移沿着这条光明大道走下去,既发展自身又造福世界。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民族复兴立根铸魂。三、中华法系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是中华民族原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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